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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民法典》中和建筑领域相关法条(一)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来源:贵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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